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82民初3817号
原告:黑龙江省领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县站前街(原汽贸城)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永彬,男,1989年1月23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黑龙江省领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永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领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领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