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1028号
原告:建德市***夯实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石鼓村畈脚8号,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梅琴贤,女,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一江春水花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不凡,执行董事。
原告建德市***夯实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夯实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夯实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