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2381号 原告:***,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一江春水花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M7EA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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