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执恢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马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赔偿款共计303723.11元、案件受理费58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