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4348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西路天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车在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3元,减半收取260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由原告山东天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戚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