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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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814号之二
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WL0DA7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10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863610。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2022年7月28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42元,因原告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