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0581号之一
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10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69元,由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鞠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