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270号
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10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8.0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8.07万元,或者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