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436号
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8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8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