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289号
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10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5号临4幢-1035。
法定代表人:黄彬,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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