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660号
申请人: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10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0号5层5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方进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方进公司为申请人,五建公司为被申请人。方进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五建公司名下价值4968672.95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公司为方进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并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进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68672.9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方进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