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宇涛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沈阳宇涛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1033号
原告:刘丽军,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姚堡乡北安村5组37号
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7811172119。
被告:沈阳宇涛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通顺街25号甲2-1号。
原告刘丽军与被告沈阳宇涛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丽军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丽军负担。
审判长 巨 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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