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环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7民初2035号
原告:安徽环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现代城B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盛程恒,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原告安徽环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环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原告安徽环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珠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增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