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1民初2301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295号811室。
法定代表人:孙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峰,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敬华,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9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峰、汤敬华,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剩余款项59.2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呼叫中心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呼叫中心建设项目,合同总价148万元。原被告双方对项目内容、工程进度、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在合同中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采购设备、将设备运进场,通过被告验收,进行项目施工。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第二期款项共计88.8万元。2012年4月20日,呼叫中心开通并交付给被告试运行。直至2014年5月,被告一直在正常使用该呼叫中心。但被告借口有两个模块没有完成,一直不对项目进行验收,也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三、第四期款项,共计59.2万元。该项目共有101个模块,原告已经完成了99个。其余的两个模块没有完成,原因是被告一直不提供、确认这两个模块的具体需求,导致原告在客观上无法开展工作。呼叫中心平台交付后,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直在正常使用该呼叫中心,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陈述其按照合同约定采购设备、安装设备,但实际双方诉争的合同是集合软件、开发、研制、调试及安装的综合性合同,并非是简单的采购和安装;2、付款条件不具备,从履行事实上看原告在原一审和二审审理过程中陈述自认诉争工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完毕相应的工程事项,所以其无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剩余款项;3、依据诉争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的约定,对合同总价分四次进行支付,其中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付款条件至今没达到,该语音平台未全部开通也没有最终进行平台的验收合格,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要求支付相应合同款项;4、被告认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严重拖延,已经完成的施工事项质量严重不达标,不符合其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标准,不能够达到被告对设备的使用要求和目的。诉讼中,原告反复强调,硬件设备完好,软件设备可以进一步处理,但被告认为软、硬件无法进行拆分,品牌的硬件只是约束原告不能以次充好,以低标准的硬件代替高标准的硬件,不等同被告对此要承担责任。现设备在仓库中封存,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故被告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呼叫中心建设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返还被告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88.8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反诉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4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反诉的事实及理由如下: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合同价款88.8万元。然而,原告却迟迟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工作,甚至仍有招标文件约定的许多重要项目内容至今未履行。即使已经完成的部分,因屡屡出现故障、导致被告根本无法实现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智能化语音服务工作,导致被告花费巨额费用的项目,目前仅仅能够实现简单的语音转接功能。就原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和投标文件要求按期、全面履约的事实,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积极履约并返工修复,但因原告不配合,导致项目至今未能最终验收。因原告延期履行、不履行及已经履行的部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告票务销售和对客户的管理工作,综上,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反诉,望判如所请。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交付的呼叫中心已经具备了系统的核心功能,可以正常使用,被告片面的放大了未完成部分的作用。原告未完成的两个模块仅占合同约定总数的约2%,并不影响系统的核心功能,并且未完成的原因在于被告。合同约定功能模块总数为101个,答辩人已经完成了99个。未完成的两个模块分别是语音支付模块和问卷调研模块。语音支付模块的作用就是客户通过电话,报银行卡号和密码完成付款,这是很多客户不愿意做的事情。问卷调研模块的作用亦是如此,缺少这两个模块并不影响整个系统的使用。这两个模块未完成的原因是被告一直不配合,不提供需求、不确认需求,原告从客观上无法开展工作。被告以此为借口,长期不验收项目,不支付剩余款项。呼叫中心已经具备了系统的核心功能,包括:电话咨询、电话过程记录、订票、电话分配、统计录音、语音自动提示、自动报号等大量功能。反诉人一直使用该呼叫中心,直至进入本案诉讼。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将呼叫中心交付给被告试运行,到2014年4月原告起诉之前,被告一直在使用该呼叫中心。原告在本案一审时提交的录音证据就是在起诉前几天取得的。由此可见,反诉人已经在正常使用呼叫中心,可以实现其合同目的。呼叫中心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非是系统本身的问题,不属于平台的质量问题。呼叫中心平台要能够稳定运行,需要有完善、稳定的网络环境、服务器环境、数据库环境、中继线环境。上述这些基础设备、基础环境均是由被告提供的。由于被告使用了盗版的数据和操作系统,并且没有完善的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安全措施,在系统运行期间多次发生系统感染病毒、数据库受到攻击的事件。不仅仅是原告提供的呼叫中心出现问题,被告自行研发使用的CRM系统也多次发生大面积瘫痪的情况。被告知晓上述情况,却将责任推卸到呼叫中心平台的质量上,歪曲了事实真相。关于工程期限的问题,原告没有延误工期,由于被告自身的原因导致项目没有最终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周期为106个工作日,到2012年7月16日结束。事实上,呼叫中心于2012年4月20日已投入试运行。由于被告一直不配合,不提供需求、不确认需求,原告从客观上无法完成语音支付模块和问卷调查模块。被告以此为借口,长时间不验收项目,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无奈,才启动诉讼程序。综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呼叫中心建设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项目为固定价,总价为人民币148万元,该价格包括原告按照附件1的要求采购软、硬件设备及开发、运输、安装、调试呼叫中心系统的所有费用。工程内容为原告按照附件1中所列硬件设备以及软件系统的材料、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的要求进行采购、开发、运输、安装、调试,以达到本项目设计要求的正常使用功能,并与被告原信息系统充分融合。原告应保证向被告提供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为按照附件1中所列的原装正牌产品。呼叫中心产品功能应暂以附件1中所描述的功能要求为准;最终应以被告在合同签订后45日内提交的确认书为准,如两者不一致,应以确认书中所描述的功能要求为准。原告应保证所提供的硬件设备以及软件系统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有侵犯,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应保证向被告提交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全部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声通Amany多媒体呼叫中心软件V1.0”的永久许可使用授权文件。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呼叫中心系统之版权归被告所有。原告应于本项目经被告最终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向被告提供本项目定制开发的呼叫中心系统的全部源代码、文档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有义务协助被告理解、消化源程序,以便被告维护和开发。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为,1、设备验收,所有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到达被告场地后,原告必须通知被告进行验货。所有设备及软件经被告验收合格,签署书面的验收合格文件后,原告进行安装、调试;如被告验收不合格的,原告应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更换。2、安装、调试后的验收,原告完成呼叫中心平台安装调试工作后,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系统按照附件2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被告验收合格的,签署书面的平台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原告应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通过被告验收为止。验收合格后,方可上线试运行。3、最终验收,呼叫中心平台上线后应试运行一个月,试运行期满后,由被告对平台进行最终验收,经被告验收合格的,签署书面的验收合格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原告应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通过被告验收为止。原告在最终验收时,应向被告提供两套完整的书面竣工文档。被告对本项目约定的设备或呼叫中心平台验收不合格,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设备更换或者系统整改导致工期延迟的,原告除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对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付款方式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设备进场且验收合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额的50%。呼叫中心业务需求确认并且语音平台开通后的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5%。呼叫中心平台运行一个月后进行平台终验,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项目总额的15%。关于售后服务,紧急故障级,原告应当在接到被告电话通知之时起1小时内给予回应;如果电话无法解决问题的,原告应在接到被告通知后的2小时内委派工程师到达现场进行故障排除。非紧急故障级,原告应在接到被告电话通知之时起2个小时内给予回应,如果电话无法解决问题的,原告应在接到被告通知后的4小时内委派工程师到达现场进行故障排除。日常管理和维修服务级,原告应在接到电话通知之时起8小时内给予回应。预防型服务级,呼叫平台最终验收合格后每隔1个月,原告应委派工程师进行一次例行远程检修,并向被告提供报表,包括系统运行情况报表、系统告警报表、系统测试报表。如在检修过程中发现问题,原告应立即派人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巡回检测服务,呼叫平台最终验收合格后每隔1个月,原告应委托工程师提供至少一次的现场巡回检测服务,收集用户在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检查系统的情况、整理系统、解答疑难问题、介绍新的技术动向等。本项目所涉及平台软件的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内,原告免费提供人工维护,呼叫中心平台软件系统维护期自系统最终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本项目所涉及应用软件的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内,原告免费提供人工维护,呼叫中心应用软件系统维护期自系统最终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硬件的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内,原告免费提供人工维护,呼叫中心硬件设备自设备入场签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设备硬件质保期满后,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设备需要更换的,则硬件设备材料费按实价收取,单价不超过本次项目硬件报价。设备硬件质保期满后,原告每年为被告提供硬件技术支持及维护人工费不超过本次项目硬件报价总额的5%。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1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此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若逾期支付超过30日,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已完成部分款项。如因原告施工原因未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期内完成本项目的,每逾期1日,原告应按照本项目合同额的0.1%向被告支付违约金;逾期完工超过30日内,被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若原告提交的项目开发建设成果经被告验收不合格的,原告应在被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返工,并再次提交验收。因返工导致迟延完工的,原告应按照上述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如原告未在被告规定的期限内返工完成或者经被告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被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现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上述第一、二期的工程款人民币88.8万元。2012年12月18日,因上述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或问题,故原、被告签订《客服中心CRM功能确认单》,其中对于已实施的功能及问题为,1、奥科网关,已发生闪断3次,网关是否有日志。需提供故障分析报告,需一次性将此问题解决完。最终解决完成时间2012年12月24日前;2、CCP监控,因坐席电脑死机或正常关机,导致坐席端意外退出,再次开机则无法登陆,使用别的电脑用AGENT登陆,还会提示登陆失败。最终解决完成时间2012年12月19日。大屏监控,在一个屏幕内显示当前:进线数、接听数、排队数(排队时间)、坐席状态(例如:小休+时间)等信息。具体的需求由永乐客服、声通、Genesys共同确认,软件提供中文版。永乐提供基本需求时间2012年12月20日,最终三方会议时间待声通反馈。地点燕郊客服中心;3、报表功能:要求可列表、可图形化展示。CTI报表,话务量数据不准确,录音数据与CTI报表数据有少许偏差,需通过第三方验证数据准确性,声通提供导致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案,和最终解决时间。另地域性呼叫数据统计需完善,来电时需显示来电号码的地域。提供导致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时间2012年12月26日。数据准确最终解决时间:待解决方案时候后提供。永乐可在数据准确最终解决后,提出与业务有关的二次报表需求。CCP实时报表根据永乐客服、声通、Genesys12月20日后三方会议确定的需求。CRM报表需求待永乐客服再次发送邮件给声通(12月19日),声通于12月20日回复;4、质检评分数据统计,要求在CRM系统里体现,需求:当质检人员调听录音后,可对该条录音评分并选择类型(业务:合格、不合格;录音:合格、不合格);评分后可统计分数、合格率、驳回量、驳回率。具体需求由客服提供:2012年12月19日,声通于12月21日反馈。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声通12月21日反馈;5、培训考试功能,声通已提交基础需求,需永乐最终确认需求。永科客服确认需求:2012年12月24日,声通于12月26日反馈。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声通12月26日反馈;6、Webchat,部署环境要求:windows2008英文版(中文版)64位版本,8G内存,224端口;声通负责辅助开发工作。永乐提供部署服务器相关信息时间:2012年12月19日。声通部署(含调通)时间:待Genesys2012年12月20日反馈,后续再跟进。Webchat报表需求:待永乐集成开发后确认提供给声通;7、IVR流程排队放弃率、IVR流程配置,IVR流程排队放弃率高的原因,声通提供导致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案,分析永乐11月21日前一周和后一周的数据。提供导致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时间:2012年12月21日。永乐根据人员安排查找原因(3天数据):2012年12月21日下班前。IVR流程配置客户端,声通修改简单IVR流程(如替换语音,增加语音)需3天,复杂IVR流程(如重新替换流程、增加层次)需5天;永乐提出IVR流程修改需求,声通需在24小时内响应并反馈。部署时间2012年12月20-21日;8、技能组转接,呼入、外呼弹屏的所有历史记录列表,需在坐席后面增加坐席工号内容。坐席软件增加“磋商”的功能,转个人通过历史记录的坐席及坐席工号点击,可直接转给对应坐席,点击“磋商”后显示输入框,可输入坐席工号或技能组号,进行转接、增加磋商和显示工号完成时间2013年1月4日。坐席及工号可直接转接完成时间:2013年1月18日;9、硬电话登陆,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声通2012年12月20日与易联沟通反馈,后续再跟进;10、CRM平台。10.1来电弹屏。业务所需字段:演出时间,未增加;订单记录列表字段:订单号、订单状态、城市(商品所在城市)、商品名称、演出时间、场馆、配送费、实收金额。与永乐业务后台关联的备注信息保存时报错,没有完整记录。订单记录,点击“查看”无反应。来电弹屏后,商品名称及订单号,要求自动显示最新一次的信息。来电显示号码归属地。10.2知识库。新增知识库内容,如果不选择分类直接添加后,在知识库管理、审核中无法查询到,但在知识库浏览中能看到。10.3任务管理。未接电话导入,需要进行筛选,重复来电只显示最近的一条。任务分配,如果选择多组人员,则底部的人员看不到,需要增加页面的滚动条。10.4工单管理。工单创建流转后,各部门人员的处理意见一栏需要加宽,目前处理意见显示不全,或者自适应字数宽度及高度。10.5外呼管理。我的未拨号中的未接电话一页,如果电话较多,且第一次呼出未能成功的,此电话在当前页没有任何显著颜色的显示或标注,以至于坐席人员经常记不住打到第多少个,且此页电话的顺序也会随机变化,坐席无法分辨。10.6任务管理。针对所建立的任务,或者某一类任务进行服务记录的查询及分析(类似于服务记录中的内容)。数据统计增加通话结束码的报表统计,对通话类型、通话小结、类型明细、可筛选导出数据,并在任务管理内分配进行外呼。10.7通话时长数据不准。10.8CRM操作日志现数据不准,有bug。10.1-10.8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2012年12月21日声通反馈,后续再跟进;11、CRM平台访问响应速度,永乐与声通联合现场排查时间待2012年12月21日声通反馈,后续再跟进;12、智能劝阻、自动回呼,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2012年12月26日声通反馈,由永乐确认;13、短信、邮件、传真收发。短信、邮件:支持批量号码、邮箱导入,支持批量群发,模板类型支持主类、子类,支持模板导入,支持(10个关键字)并可修改,支持收、发功能。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2012年12月21日声通反馈,后续再跟进。短信:当用户挂断电话,自动触发短信。永乐提供具体需求2012年12月28日。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永乐提供需求后1天声通反馈。传真:已购设备未部署。部署及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2012年12月21日声通反馈,后续再跟进;14、微博功能。数据库设计调整时间2012年12月19-21日。服务器调整时间2012年12月24-26日。开发及测试时间2012年12月27-2013年1月27日。最终解决完成上线时间2013年1月28日;15、VIP坐席转接。永乐提供最终需求、语音、技能组时间2012年12月27日前、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永乐需求提供后1天,于12月28日反馈;16、电话支付。永乐提供乐通卡接口时间2012年12月28日前。银行卡(信用卡)支付接口时间2013年1月11日前。永乐整理支付流程2012年12月28日前。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永乐需求及接口提供后1周,声通反馈;17、录音丢失。永乐配合记录录音丢失的内容:时间、工号、分机号、客户号码。声通拿到相关记录24小时内反馈:提供导致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案;18、2012年12月28日前已提交Bug管理系统的功能。最终解决完成时间待2012年12月21日声通反馈。此后,原、被告多次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对于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但最终未能协商一致。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被告亦在诉讼中提出反诉。
另查,根据投标文件显示,诉争合同价款148万由下列项目组成,1、语音接入系统,价格336420.12元。其中硬件设备价格154351.38元,软件价格151485.10元,服务费30583.65元;2、CTI中间件,价格917450.99元。其中硬件设备价格165000元,软件价格669046.36元,服务费83404.64元;3、业务系统及实施,价格448150元。其中硬件设备价格18500元,软件价格217500元,二次开发价格153000元,业务定制开发费42000元,二年设备维护费17150元;4、其他,价格100000元。其中硬件设备92400元,服务费9240元(合计101640元,优惠后价格为100000元);5、新增业务需求,价格54265.88元。其中软件价格20696.26元,业务开发21000元,服务费12569.63元。上述合计1856286.99元,优惠价为1480000元。另,服务费金额计算方式为每年硬件按5%,每年软件按5%计算。
在原一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且已完工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就此主张,被告申请相关部门对系统功能缺陷进行鉴定。经双方选定,本院曾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工作。2015年6月15日,上述鉴定机构出具函件,由于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故将鉴定退回。此后,原、被告经协商选定,本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为工信部软集中心鉴定所)进行鉴定工作。2017年5月12日工信部软集中心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呼叫中心系统的测试,经原、被告最终确定对呼叫中心系统的测试项目共88项。2017年4月19日,对原告交付的呼叫中心系统进行现场勘验。经鉴定人员及原、被告双方确认,所测试的呼叫中心系统的硬件设备基本齐全,硬件设备正常启动,IP地址均正确。经过原告确认,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可以正常启动,但是由于语音交换设备有部分服务未启动,导致88个项目中的大部分项目无法进行测试,经原、被告现场确认,仅对其中3项进行测试。根据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得出以下意见,对工单流程配置功能,测试结果为,该系统可以对工单进行发送、退回操作,即工单的流转功能可以实现,可以对工单进行作废操作,即删除工单,但不可以对工单进行修改、编辑操作;对知识公告管理功能,测试结果为,该系统可以进入知识公告页面,对公告进行新增、修改、删除操作,不能将公告发布到指定的员工,不能以弹出文本框并强制阅读10S的方式通知员工;对批量导入呼叫数据功能,测试结果为,原系统测试环境下,在未安装“AccessDatabaseEngine.exe”文件时,该系统不能以Excel形式导入客户信息,安装“AccessDatabaseEngine.exe”文件以后,该系统可以以Excel形式导入客户信息。原告认为鉴定结论并不能说明原告设计的呼叫系统存在功能缺陷及不具备某种功能。被告对鉴定结论不持异议,同时主张语音系统无法启动系原告原因所导致。原告则主张语音系统无法启动系由于被告未按时交纳软件服务费用所致,并非原告导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亦曾咨询有关鉴定机构,询问是否能够再次进行鉴定,但答复均是无法进行鉴定。诉讼中,本院询问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张敏在此前鉴定过程中大部分鉴定项目无法鉴定的原因,张敏表示未能进行鉴定的原因是涉及外部通讯线路接通的问题,鉴定时需要与外界连接,但当时不具备对应的通讯环境。同时,原告提供的软件版本不是官方网站的,而是其拿U盘拷贝的,该份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风险,官方网站上已经没有当时原告开发时的软件版本。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不配合导致有支付、短信、邮件三个模块没有做完,但并不影响系统核心功能的使用。被告则表示原告不止三项模块没有完成开发,且在完成的成果中存在部分功能无法使用的情况。同时,被告表示原告的工期严重超期,构成违约。对此,原告表示不予认可,并称系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项目没有最终验收。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由上海声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由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呼叫中心建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建设呼叫中心需要购买硬件设备、购买软件、对相关软件进行二次开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诉争合同属于涵盖技术开发、服务及加工承揽性质的综合性合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工程欠款59.2万元。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建设的呼叫中心存在功能缺陷及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此问题,本院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曾委托鉴定机构对呼叫中心是否存在功能缺陷进行鉴定。由于语音交换设备有部分服务未能启动,导致大部分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仅凭所进行的3项功能鉴定,无法完全体现呼叫中心现是否存在功能缺陷,存在何种功能缺陷尚无法确定,但通过鉴定报告可看出,相关硬件设备基本齐全且能够正常启动。诉讼中,本院亦就大部分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的原因询问鉴定机构得知,鉴定时不具备对应的通讯环境,原告提供的软件版本亦存在瑕疵风险。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未能完成鉴定工作均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而被告应付主要责任。故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欠款。但应指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项目的二次开发及相关服务存在瑕疵。基于此,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应将二次开发及相关服务的费用予以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起的反诉,虽然原告尚有个别开发项目没有完成,但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已付工程款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因本院已扣除原告主张的二次开发及相关服务的费用,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呼叫中心建设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三十万三千一百八十三元二角八分;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20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8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717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9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被告已交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14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000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提
人民陪审员 翟静宜
人民陪审员 王铁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