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4091号
原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翎丰维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若川。
原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翎丰维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