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91号
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A717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4839.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21704602023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4839.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