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商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6205号

原告:***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童广亮,董事长。

被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传光,董事长。

原告***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号立案。原告***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50元,由***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志刚

人民陪审员  宋其婷

人民陪审员  夏珍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左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