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6205号
原告:***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童广亮,董事长。
被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传光,董事长。
原告***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号立案。原告***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50元,由***之都巢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志刚
人民陪审员 宋其婷
人民陪审员 夏珍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左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