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查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查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瑞鑫大厦**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4551234E。

法定代表人:姚多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8906922A。

法定代表人:丁传光,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查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查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以及证据中显示其发布的资讯信息均属于淮南市地区信息,其取得诉权的方式为他人授权给被上诉人。被侵权人住所地在本案中应该是所有资讯信息(作品信息)发布者的住所地,而不是被授权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本案中,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不能作为被侵权人。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所有的网站擅自转载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是错误的,上诉人运行的网站不是转载主体,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均系上诉人运行的论坛注册网友转载等行为造成的结果。如果转载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主体也不是上诉人,而是在上诉人论坛上注册并实施了转发行为的广大网友。被上诉人陈述的被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为上诉人注册地、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新安传媒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辖区,因此,新安传媒公司选择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安徽查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实体审理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阙云飞

书记员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