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执1963号
申请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统-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8906922A。
法定代表人:丁传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637778XP。
法定代表人:李伯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64151123。
法定代表人:李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723民初26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既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723执19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军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执1963号
申请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8906922A。
法定代表人:丁传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637778XP。
法定代表人:李伯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64151123。
法定代表人:李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723民初26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既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723执19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军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