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860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8906922A。

法定代表人:丁传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20)合仲字第031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华地紫园6幢4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田 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明明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