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23民初1275号

原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8906922A。

法定代表人:丁传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天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637778XP。

法定代表人:李伯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64151123。

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童革家,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与被告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溪公司)、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安公司诉讼代理人章天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茶溪公司、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165143.04元及违约金33028.6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2、判令被告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童革家对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茶溪小镇公寓式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茶溪小镇C3-311、C3-312号公寓委托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租赁,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被告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年回报率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管理经营收益。但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其中2015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被告始终未支付,合计拖欠原告租金165143.04元。2019年7月1日,被告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茶溪小镇酒店公寓业主发《承诺书》,承诺如其在2019年8月28日仍未能向业主付款的,赔偿业主应付租金20%的违约金。同时,《承诺书》中被告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童革家、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担保人对《承诺书》条款承担连带责任。故上述三被告应当对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继续侵犯。

茶溪公司、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新安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告茶溪公司、九华山投资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童革家户籍信息;《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两份,欠款明细一份;催款函、复函、《关于茶溪小镇酒店公寓业主2019年度租金发放的公告》、承诺书;涉案租赁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两份等四组证据,因茶溪公司、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辩论,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经审查,新安公司提交的四组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5日,新安公司与茶溪公司签订了《茶溪小镇公寓式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新安公司名下位于青阳县,C3-312号公寓委托给茶溪公司经营管理,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茶溪公司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年回报率8%的标准支付原告经营管理收益。但截止2020年6月19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租金,自2015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始终未支付,合计拖欠租金165143.04元。2019年7月1日,茶溪公司向包括新安公司在内的公寓业主出具承诺书,承诺按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应支付的酒店公寓租金(不代扣税金,2019年度税金由业主自行缴纳)于2019年8月28日前支付给业主,如在2019年8月28日后仍未能及时支付租金的,茶溪公司承诺按每户业主应付租金的20%计算违约金赔偿给业主,如业主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房租,茶溪公司承诺承担业主相应的诉讼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补偿),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为茶溪公司上述承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一年。现新安公司以茶溪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由,故诉至法院,遂成此讼。

本院认为,新安公司与茶溪公司签订了《茶溪小镇公寓式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新安公司将其名下位于青阳县、C3-312室房屋委托给茶溪公司经营管理,茶溪公司向新安公司支付经营管理收益,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新安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茶溪公司经营管理和使用,但茶溪公司未按约给付C3-311号公寓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和C3-312号公寓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租金。在2019年7月1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8月28日前支付租金,未按照承诺书内容按时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新安公司请求判令茶溪公司支付其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间的经营管理收益165143.04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新安公司认可的茶溪公司已支付租金金额,该项诉讼请求有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新安公司请求判令茶溪公司支付违约金33028.6元诉讼请求,依据茶溪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如在2019年8月28日后仍未能及时支付租金的,茶溪公司承诺按每户业主应付租金的20%计算违约金赔偿给业主,如业主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房租,茶溪公司承诺承担业主相应的诉讼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补偿),后茶溪公司未按时给付租金,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新安公司请求判令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对茶溪公司应承担的前述给付租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身份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承诺对茶溪公司所负的给付租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亦是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茶溪公司未能按时给付租金,并导致产生违约金,新安公司要求九华山投资公司、童革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安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收益165143.04元、违约金33028.6元。

二、被告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童革家、***对被告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安徽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童革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宁凯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