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1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8906922A。
法定代表人:丁传光,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3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310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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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学飞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