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1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8906922A。

法定代表人:丁传光,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3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安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310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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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学飞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