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民初63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行工业园区锦富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乐清市保安服务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悬浦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义,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乐清市保安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乐清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乐清市保安服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61元,减半收取计748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839元,减半收取计591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乐清市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庆前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人民陪审员 郑 婕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