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终1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2337055357Y。法定代表人:黄圣权,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清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悬浦村。法定代表人:黄云华。
原审原告:***,女,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庆
审 判 员 周瓯翔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郑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