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新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2009)甬北商初字第676号

 

原告:金朱云,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江北洪塘金鑫钢管租赁站业主,住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旧宅村。

委托代理人:史娇英,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仑新达船舶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清泰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许兰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4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朱云诉被告宁波北仑新达船舶涂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琴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朱云的诉称: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租、杂费504 755.66元,违约金199 872.01元至2009年8月15日,以后按合同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租赁物资之日止);二、归还租赁物资:钢管67 313米、扣件41 103只,不能归还的,按合同约定赔偿;三、诉讼费由被告宁波北仑新达船舶涂装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宁波北仑新达船舶涂装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欠款系事实,希望租、杂费予以减少双方可协商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北仑新达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朱云至2009年8月15日的租、杂费320 000元;2009年8月16日至租赁物资实际还清日止钢管租金按每米每天0.0105元、扣件按每只每天0.0077元计算;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被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全额支付租、杂费及违约金(其中至2009年8月15日的租、杂费为504 755.66元,违约金199 872.01元);

二、被告宁波北仑新达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金朱云钢管67 313米、扣件41 103只;若被告不能归还,钢管按14.5元/米、扣件按5元/只予以赔偿。

案件受理费10 846元,减半收取,计5 423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周  琴  娜

 

 

 

                                                 二○○九年十三

    

 

 

                           代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