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法执字第190-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自来水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晋宁益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自来水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晋宁益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65603.38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