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民终2649号
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吉01民终26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吉01民终2649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
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