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3民初625-1号
原告:大庆力健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三胜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香,总经理。
被告: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2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
第三人:长春一汽实业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南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祥,总经理。
第三人:长春一汽实业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磨料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南街258号木箱二楼。
法定代表人:沈国祥,总经理。
原告大庆力健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被告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被告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钥
代理审判员 刘 蕊
人民陪审员 姜国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