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新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739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军(长春市绿园区铁西街道青浦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新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洁,总经理。
被告: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注册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新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未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立  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