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

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2943号

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计成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兵,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彦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凤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