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70号
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9981397-6。
法定代表人:计成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凤兵,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兴志,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578号,组织机构代码68950524-3。
法定代表人:杨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为607.5元,由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 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贺心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