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

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与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民初3960号
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9762(1-1)。
法定代表人:计成志,董事长。
被告: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融科创意中心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827K。
法定代表人:徐美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为1164元,由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礼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