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

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5民初651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苏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059451P。
法定代表人:李金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心慈,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98139762。
法定代表人:计成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军,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心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5178.50元及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被告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95178.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105度辐照交联料、90度阻燃低烟卤料、105度阻燃低烟卤料等产品。双方的交易模式惯例为:双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备货,并运送至被告仓库,被告按照接收货物的实际数量进行签收,原告据此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于收到发票并入账后的60天内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自2019年起,被告开始陆续拖欠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395178.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与被告建立业务合同关系的为中广核三角洲高聚物有限公司。本案原告所列的相应合同款项被告已经支付。另,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公司在向被告供应的产品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本案被告产生严重经济损失,故本案的原告即中广核三角洲高聚物有限公司的债权继受人无权向本案被告主张相应的货款。原告所举的债权转让并未通知本案被告,故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反诉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550000元。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原名称:苏州德尔泰高聚物有限公司)建立供货关系。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提供高分子弹性体塑料产品,用于反诉原告产品的生产。反诉被告的产品自2017年开始出现质量问题。2018年10月我公司收到俄罗斯客户质量投诉,称部分产品外护套开裂,反诉原告立即向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反映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虽确认所供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就产品质量问题赔偿始终未给予反诉原告明确答复。2019年9月份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供应的105度阻燃低烟无卤聚烯烃(产品型号:FDW1105-3)5个批次产品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反诉原告向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反映货物质量问题后,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查明系工艺加工过程中的塑化不均引起。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期间中广核苏州工作人员虽然表示已经和公司反映,但始终未能赔付反诉原告。直至反诉原告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才得知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现反诉被告承担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其依法应当承担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的相应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
针对反诉原告的诉称,反诉被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反诉被告不予认可,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在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的交易往来中所涉及到的质量问题,均是由反诉原告单方面主张的,反诉被告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其中部分货物已经配合进行了退货,是基于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而不代表反诉被告认可我方所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实际是多少应当由反诉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中反诉被告认为反诉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是其单方制作的,不足以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13日,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向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发送往来对账单,截止2016年5月31日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欠货款110280元未付。后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截止2016年6月4日,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尚欠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货款110280元。
后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与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发生多次产品买卖往来,并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其中产品买卖合同均有约定: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出卖人应给予更换并补偿买受人已经产生的损失。双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视为违约,因产品的质量问题给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接或间接)应由卖方负全责,并及时更换产品。同时还由违约方承担总货款5%的违约金。如发现出卖人的产品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给予买受人有问题产品总价值十倍的赔偿。付款方式及期限为需方收到供方交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截止每月25日)需方入账后60天,以承兑方式或者电汇支付货款。产品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0年4月18日,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太仓)三角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债权人通知书一份,内容主要为:经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太仓)三角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太仓)三角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存续,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太仓)三角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注销。《吸收合并公告》已于2020年4月16日在《江苏经济报》第B2版刊登。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承继,相关的债权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逾期未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将按照相关债权文件的约定偿还债务。
原告为证明被告尚欠货款395178.50元未付,提供开票及付款明细。其中开票及付款明细中: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27日、2019年1月27日、2020年6月30日均有开具红字发票,2018年12月4日之后直至2019年4月11日才再次有被告的付款。开票及付款明细中显示最后未付款项为395178.50元。被告对开票及付款明细予以确认,但认为开票及付款明细仅能证明开票及付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证明合同标的的交付,原告未提供相应合同及单价,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货款。
被告为证明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提供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质量问题说明函、不合格品报告表。其中微信聊天记录中:2019年11月12日被告工作人员:“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的不合格报告扫描发送到此群。此类问题已经再三出现,严重影响我们正常的生产,也对贵我的合作产生了负面影响,希望供应商朋友能够珍视合作,杜绝类似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此类质量问题发生四次,以上是历次的不合格品报告。谢主管,您好,这次产品问题和前三次问题几乎一致,该问题出现后多次和王经理联系,要求您这边来我公司一趟,查看解决此类问题,王经理电话沟通也来过我公司查看,并表示此问题已解决,但此次5吨到货生产表示问题未见解决,故烦请您安排时间尽快来我公司!”原告工作人员:“不好意思,刚看到,很抱歉多次出现这样的问题。贵司有没有出现颗粒的电缆皮样品?方便的话你给我们。我们需要再显微镜下分析产生颗粒的原因。因为我们用留样挤线,并未发现颗粒,一直无法去人原因。颗粒产生的原因,用我们肉眼也没法判断,所以需要不合格样品进行分析。确认原因后,若是材料或造粒过程的隐藏缺陷,我们立即对产品和工艺就行改善。若是挤线工艺问题,我们会尽快去贵司调试解决。”被告工作人员:“@谢飞,这边明天寄一段表面不好的线给你们分析,希望你们尽快解决!@谢飞,样品我们第一次就寄过,上一次王经理过来也带了样品回去。我觉得单纯的寄样品已经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建议您这边安排时间来我公司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原告工作人员:“收到样品后,不论最终原因是否确认,一天内都会给贵司答复。”2019年11月15日被告工作人员:“@谢飞,我们已联系快递尽快派送,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希望贵公司能安排人去快递取下快递,尽快检测并给予答复,贵公司处理质量问题的及时性太差,响应速度也特别慢!且不说这次的问题处理,前期带过去的样品结果没有任何回应!”2019年11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环瑞的各位领导,晚上好。今天对寄过来线缆表面的颗粒进行分析,确认是因为我司材料塑化不良导致的。塑化不良的原因也查明,是由于出现不良批次的产品,使用的生产线螺杆和机筒磨损,间隙过大,混炼能力下降导致。后续订单将更换设备生产,确保不再出现此问题。问题批次产品若还有剩余,请王海青安排换货。周一我司质量部将以正式的8D报告方式回复贵司。另外,这次我第一次见到不良样品,此前从未收到过。上次出现颗粒时,王海青经理现场处理,但由于产生颗粒的部分位于电缆中部,无法取样,故未能取样带回。”2019年11月18日原告工作人员:“韦超,麻烦你统计下数量还有多少要退回,我现在这里马上安排生产5吨。”被告工作人员:“两次共要退5吨200kg。”原告工作人员:“5.2吨?”被告工作人员:“是的。”原告工作人员:“OK”。2019年11月22日被告工作人员:“@谢飞,贵公司的8D报告何时提供。”原告工作人员:“稍等我问下,前二天质量部就弄了呀。”2019年11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谢飞,今天的8D报告可否提供。”原告工作人员:“@王海青,与品质部抓紧落实8D报告的事情。”
QQ聊天记录中:2018年10月24日原告工作人员:“什么形状的开裂”。被告工作人员:“之前从来没有出现过,现在换成你们单位的,今年就又好几个客户反应了。这个是怎么回事。”原告工作人员:“我问问,是什么形状的开裂,你问下。”被告工作人员:“什么形状是什么意思?就是扁线啊。”原告工作人员:“是纵向还是横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开裂图片压缩包给原告工作人员,因时间较长,压缩包已不能打开。原告工作人员:“打不开。”后2018年10月31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产品质量问题说明函。2018年11月22日被告工作人员:“弹性体你们技术什么时候来处理。现在你们家弹性体都停掉了,不敢用。在等你们过来解决呢。”原告工作人员:“下周,本来昨天来的,后来领导小孩生病了在上海医院,下周一定来的。”2018年12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你们技术什么时候能过来,又接到客户投诉了,现在比较严重。”被告工作人员并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2018年12月3日的产品质量问题说明函。原告工作人员:“去了找谁沟通。”2019年10月22日被告工作人员:“这个月第二张不合格品报告单了”,被告工作人员并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2019年10月22日的不合格品报告表。2019年11月14日被告工作人员:“你们技术太难请了。”原告工作人员:“好的,因为我们技术太忙了,呵呵。”2019年11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今天还在培训,不好意思,线收到了,谢工分析出来后下午答复我,我在告诉你们。”2019年11月22日原告工作人员:“合同找到了,不要了,谢谢。”被告工作人员:“好的。”2019年11月25日原告工作人员:“安排周四过来,大约1.30左右到。”2019年11月27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吗,明天你们什么时候到。”原告工作人员:“明天还要新到的105℃辐照,你和韦超说下安排2.30左右生产,我们一起看下,库存那些退回。”2019年12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上次的5吨料子还是不可以用。”被告工作人员并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2019年11月29日的不合格品报告表。2019年12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产品质量问题说明2(该证据被告未提供)。2019年12月25日原告工作人员:“货我安排明天先拉回去,你和仓库说下,文件我要给领导看,最近年底开会比较多,很难碰到。”2020年3月18日被告工作人员:“您好,王经理,去年的问题您这边申请的是如何处理的。”原告工作人员:“年后在搬厂,暂时还没有处理。你们国外的事情有眉目吗。”
2018年10月31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2018年10月31日的产品质量问题说明函,说明函的主要内容为:“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您好,我单位在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采购的E3697A弹性体材料系列,用于产品外护套!因客户投诉出现产品护套开裂,我单位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生产会议,紧急停用贵司的所有弹性体产品,已于2018年10月23日致电贵司销售并告知出现的原因,并将图片一起发送送给了贵司销售,望贵司尽快查明原因并给予解决处理的办法!”
2018年12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2018年12月3日的产品质量问题说明函,说明函的主要内容为:“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您好,我单位在贵司采购的E3697A弹性体材料,用于产品护套!2018年10月31日召开生产会议,销售反馈多客户提出弹性体护套开裂现象,随即于10月25日发函给贵单位,要求安排技术过来协商出现的问题,并给予解决处理办法,现已经34天过去,贵公司至今未派技术前来处理,2018年12月2日,公司会议上销售提出现因问题已经一个月之久,一直无法提供解决方案,现客户要求退还所有产品,损失金额巨大,故无奈特发此函,如贵司本周仍旧不能安排人员过来处理,我公司将暂停支付贵司的所有货款,直至问题处理解决之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的2019年10月22日不合格品报告表,不合格品报告表的主要内容为:“报告编号191022-1,检验日期2019年10月22日,产品名称XLPO,型号规格FDW1105-03,不合格品数量3T,发生过程:进料,不合格品问题描述:今检查发现中广核于19年9月29日所供型号为FDW1105-03的XLPO共计3T,存在挤出后阶段性出现表面粗糙、不光滑的质量问题,不符合质量的要求。不合格品原因分析:供应商中广核,批号5191001,此情况已出现两次,不合格编号为190923-1、191012-1。纠正措施:恭喜!第三次!!!!安排!”
2019年12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的2019年11月29日不合格品报告表,不合格品报告表的主要内容为:“报告编号191129-2,检验日期2019年11月29日,产品名称XLPO,型号规格105℃XLPO,不合格品数量5T,发生过程:进料,不合格品问题描述:今检查发现中广核于19年11月29日所供型号为FDW1105-03的XLPO共计5T,存在挤出后表面粗糙、不光滑的质量问题,不符合质量的要求。不合格品原因分析:供应商质量问题,类似问题已第五次发生!!!(供应商现场试)。”
被告为证明因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存在经济损失,提供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2月3日与俄罗斯客户的英文电子邮件、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7日与拉脱维亚客户的英文电子邮件(并附有电缆护套开裂的照片)、被告与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书、被告与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补偿及折扣协议书、被告向鄂尔多斯客户销售订单、发货单、物流凭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电子邮件是英文,应当提供翻译件。邮件上发件人、收件人身份均不明确,原告也无法核实。即使邮件确实是关于质量问题的沟通,但无法体现发生质量问题的产品是原告提供,且原告提供的货物是原材料,需要被告进行加工和再生产,被告供给客户的成品出现问题,不能等同于原告提供的原材料有问题,也有可能是被告的工艺或者加工出现问题。邮件中也未能体现被告的实际损失。对协议书真实性不认可,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销售被告产品,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的经销商,两者存在利益关系,对协议书不予认可。对销售订单、发货单不予认可,系被告自行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物流凭证没有收货人签收,无法确认货物是否真实送出,相对方是否已经真实收货。被告在之前庭审中说客户为俄罗斯等境外客户,在之后庭审中又陈述客户是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终端客户是鄂尔多斯客户,被告前后陈述矛盾,对被告陈述与客户之间存在退货事宜不予认可,且无法体现与原告货物存在关联性。
庭审中,原告陈述:根据原、被告的交易习惯,货款一直是滚动支付的,原告提供的合同以及对应的货款金额是超过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金额的,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被告退货5.2吨,该货物实际上原告在2020年6月份开具红冲发票明确退货5.2吨,说明双方多年往来良好,在往来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被告告知我公司,我公司都会积极进行退货处理,因此不可能由于5.2吨货物的瑕疵而产生被告所谓的质量问题,从而产生被告主张的损失及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一直是循环进行供货的,除了已经生产的,有问题的都已经退回给原告了,一次送过来的货物中可能有部分有问题,有部分没问题。原告提供产品存在多次问题,其中最早退货出现在2017年,被告外贸部直接销售给国外的,2019年再次出现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是在给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终端客户是鄂尔多斯客户。
另查明,2019年9月6日起,原告销售给被告的FDW1105-03产品含税价格为11元/公斤。
以上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提交的产品买卖合同、发货通知单、产品出库单、发票、债权人通知书、对账单、开票及付款明细、汇票找零情况说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汇票汇单、红字发票、产品买卖合同、发票、质量问题说明函、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不合格产品报告表、企业登记信息、债权人通知书、协议书、销售订单、发货单、物流凭证,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吸收合并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太仓)三角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太仓)三角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注销,故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太仓)三角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5178.50元的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开票及付款明细、汇票找零情况说明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5178.50元未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95178.50元。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质量问题说明函、不合格产品报告表,可以确认原告提供的部分货物确有质量问题,且原告未及时处理因原告提供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而造成被告的损失,另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存有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应赔偿被告有问题产品总价值10倍的赔偿,对此被告未支付货款确有理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被告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95178.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55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2018年12月4日向原告发送的2018年12月3日的产品质量问题说明函中明确表示将暂停支付所有货款,直至问题处理解决之后。被告自2018年12月4日起直至2019年4月11日才再向原告进行付款,故表明原、被告就2019年4月11日之前的问题已经解决。2019年11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是原告材料塑化不良导致的质量问题,塑化不良的原因是原告使用的生产线螺杆和机筒磨损,间隙过大,混炼能力下降导致。原告工作人员还明确表示上次出现颗粒时,王海青经理现场处理,但由于产生颗粒的部分位于电缆中部,无法取样,故未能取样带回。被告向原告发送不合格品报告表后,原告派人进行现场处理后也未明确表示非原告产品问题,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非原告产品问题,结合原告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陈述,故本院认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不合格品报告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现被告仅能提供2019年10月22日的不合格品报告表以及2019年11月29日的不合格品报告表,其中2019年10月22日的不合格品报告表明确载明存有质量问题的原告产品批号为5191001,该批号共3.025吨,在批号5191001之后被告仅在2019年11月8日收到原告提供的5.025吨货物,故结合现有证据,本院仅能确认原告提供的8.05吨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开具的红冲发票可以确认被告已退货5.025吨,故被告已经生产了3.025吨的原告产品。根据原告销售存有质量问题的FDW1105-03产品含税价格为11元/公斤,被告共计生产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金额为33275元。根据原、被告之间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因产品的质量问题给被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负全责,并及时更换产品,同时还由违约方承担总货款5%的违约金。如发现原告的产品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告应给予被告有问题产品总价值十倍的赔偿。根据被告提供的不合格品报告表上的记载,质量问题为表面粗糙不光滑,被告的经济损失应当包括直接生产存有质量问题的货物33275元以及被告的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进行退换及赔偿的金额、配套生产损失等。虽然被告提供了被告与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书、被告与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补偿及折扣协议书、被告向鄂尔多斯客户销售订单、发货单、物流凭证,但被告提供的协议书中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是复印件,且即使提供了盖章原件,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经销商,两者具有利害关系,故对被告提供与陕西环瑞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相应证据碍难采信。现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进行退换及赔偿的金额等损失,但被告生产原告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必然会给被告造成损失,本院结合被告使用原告产品生产线缆护线套的特殊性,酌情确定原告赔偿被告的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进行退换及赔偿的金额、配套生产损失等共计50000元。但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550000元,被告该违约金主张过高,本院结合原告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83275元。
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货款395178.50元;
二、驳回原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违约金83275元;
上述第一、三项相抵后,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还应支付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31190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如下::户名: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沙溪支行,账号:10×××9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770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10490元,由原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负担879元,被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负担96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反诉原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负担3946元,反诉被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负担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冯 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