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

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514号之一
申请人: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苏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059451P。
法定代表人:李金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心慈,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98139762。
法定代表人:计成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军,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对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中广核三角洲(江苏)塑化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环瑞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