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明德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49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3月04日生,住胶州市胶州西路37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1********。 被执行人: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9栋W30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N4QD6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三层306室A-3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QP80JX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0281执4900号,执行标的22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281执490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