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成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韶关市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与韶关市武江区成信电器有限公司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纠纷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韶武法非诉审字第7号
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韶关市武江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成信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韶关市武江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SGWJ20120082)中所确定的被申请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实认定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缴纳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发出通知,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59.76元。由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的《韶关市武江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SGWJ20120082),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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