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7410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路香梅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赖日道,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北环大道与深云西二路交界处天健科技大厦B栋14楼和15楼(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88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57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训,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57311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长廖劲锋
人民陪审员王红华
人民陪审员肖晓璐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