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庄子镇与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终15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子镇,男,1952年1月8曰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办公楼29-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88X3。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杏叶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起诉请求:1、确认《赠与协议》和《见证书赠与协议》有效。2、判令***、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将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玉龙新村D区31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暂估计金额为5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庄子镇、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3民初12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所涉标的物尚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其合法性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目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