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2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滨河路5020号证券大厦20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宗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广深高速公路以北龙井路以西欧陆经典花园1栋115-2。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办公楼29-30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宗晖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起诉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的运输合同未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约定,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曾约定仲裁管辖的条款,故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福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伊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