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19号
原告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办公楼29-30层,组织机构代码:1921978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友好协商,争议业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闵素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