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1268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兴隆大道31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4GE4L6B
法定代表人:仲浩,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涛,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启飞,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县新能发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1JPPJ71。
法定代表人:罗志荣,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中县新能发展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旭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