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振国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琇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振国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红玉村。
法定代表人:张银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远,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虎平,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琇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伟,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兴隆山大道31之9号。
法定代表人:仲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涛,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37栋。
法定代表人:钱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陈红杰,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审第三人:郭建伟,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振国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国琇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玉伟,被上诉人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陈红杰、郭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肃振国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远、袁虎平,上诉人国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玉伟,上诉人李玉伟,被上诉人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涛,原审第三人郭建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陈红杰经本院开庭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振国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6元,予以退回;北京国琇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靳文丽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