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会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会宁县。
诉讼代理人:鞠天麟,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唐亚亚,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兴隆山大道31之9号。
法定代表人:仲浩,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相涛,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提交的录音证据其于2020年12月8日向盛世公司员工送达《退房申请书》,你院应结合该证据及房屋买卖合同查明是否符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约定,并在一审判决中予以阐释本案基本事实。故此,一审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亦工
审 判 员 邓代林
审 判 员 徐晓曦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亚东
书 记 员 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