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中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11号
申请人: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20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62741709。
法定代表人:宫玉保,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90号6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PBEOG42。
法定代表人:傅隆。
申请人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宫玉保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宫玉保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担保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艳红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