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633号
原告: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20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62741709。
法定代表人:宫玉保,总经理。
被告:中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90号6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PBEOG42。
法定代表人:傅隆。
原告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宝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艳红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