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58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吕焕发,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中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吕焕发与被告***、中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桂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云杰
书 记 员 匡鹏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