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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重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6485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90号6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PBE0G42。
法定代表人:傅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重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东城舜师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NLY9G9J。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重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重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重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恒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程
书 记 员 罗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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