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442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计23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丛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