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6407号
申请人:青岛普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智谷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普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智谷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智谷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