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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山区荣泰混凝土外加剂加工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终9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90号68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山区荣泰混凝土外加剂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两甲埠村。 经营者:***,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原审被告:烟台市荣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两甲埠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南流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智谷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6号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山区荣泰混凝土外加剂加工厂、原审被告烟台市荣华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智谷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